祭祀公業財產處分 過時效仍可求償

出版時間 2012/06/07

律師黃心賢答:
祭祀公業的「派下權」是身分權的一種,是派下員對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的總稱。又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派下全體公同共有,並無所謂的應有部分。因此讀者所繼承的應是祭祀公業的派下權,對於全體派下公同共有公業土地,並無應有部分。
祭祀公業的財產處分應依祭祀公業規約辦理,無規約則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辦理。公業出售土地時如已依照上開原則,當然已生效力。再者,買受人既依買賣合法取得土地就無不法,除非讀者能證明買賣行為有人謀不臧。
讀者所能主張的應為祭祀公業代他保管處分土地後所分配的價金。公業若曾以會議決議在讀者成年時給付,則讀者成年時即得向公業請求;否則在公業取得價金時,即得向公業請求給付。

上開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雖超過仍建議向公業請求。因消滅時效僅為抗辯權,請求權仍存在,祭祀公業仍可選擇給付價金給讀者。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蘋果》全新四大主題新聞信 盯緊疫情及重要新聞 訂閱完全免費
點我訂閲新聞信

本新聞文字、照片、影片專供蘋果「升級壹會員」閱覽,版權所有,禁止任何媒體、社群網站、論壇,在紙本或網路部分引用、改寫、轉貼分享,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