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未養育 兒有權減輕扶養義務

出版時間 2012/05/01

律師許博堯答:
父親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依照《民法》規定,是第一順位受扶養權利人,而子女對父親扶養程度,應按父親之需要與自身經濟能力決定,如果子女因扶養父親,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協議減輕扶養義務,協議不成時則由法院定之。
讀者所述父親在其小時候,就日常生活開銷及教育費用,並未盡任何扶養義務,倘今父親在讀者成年後反而要求子女盡孝及扶養,如此一來顯失公平。

所以《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規定,如果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經認定情節重大時,法院甚至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遺棄罪只處罰故意犯,通常只針對有扶養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之人加以處罰,讀者所述目前經濟狀況,顯已自顧不暇、入不敷出,加上父親早年罔顧家庭責任,要控告子女遺棄罪恐難成立。至於成立刑事遺棄罪後入獄服刑,與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分屬二事,不可混為一談。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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