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許博堯答:
首先須確認讀者所謂的和解,是私下協議還是雙方有成立調解筆錄,如果是前者,對方未按期付款時,確須再另向民事庭提出履行契約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就對方收入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是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筆錄,且記載一期未履行,其餘部分即視為全部到期,在對方違約未付款時,就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至於將來強制執行之效果,若對方名下無財產或所得,法院執行處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作為日後聲請強制執行之用,但因和解金額僅十萬元,依常理除非有實際困難或重大惡性,否則對方應會依約履行。
縱使讀者家人不同意撤告,但交通過失傷害案件為簡易案件,法院不可能等二十四期付清後才結案,仍可斟酌具體情況逕行判決,書記官多次詢問是否撤告,是考量告訴人意願及維護雙方和諧,作為刑度參考。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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