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監空窗 一堆名人逍遙法外

出版時間 2012/04/20
廣三集團前總裁曾正仁判決定讞後,潛逃出境至今。資料照片
廣三集團前總裁曾正仁判決定讞後,潛逃出境至今。資料照片

根據司法實務,最高法院若判重案被告有罪定讞,且應入監服刑,雖會在公告前先將判決結果傳真通知最高檢察署,但經層層轉達被告所在的地檢署,再由執行科檢察官發出傳票,通知被告依指定日期報到服刑,至少就要花費數周、甚至1個月時間,而這段執法空窗期,自然成為逃亡最佳時機,有本事的貪官奸商大可利用假身分、雙重國籍搭機出國,或摸黑偷渡。
例如8年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因掏空資產被判刑11年,他和妻子就是在發監前潛逃中國;去年因ETC弊案被判刑12年的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秘書宋乃午,也是在定讞後偷渡出境。
就算檢察官得知判刑定讞後,立刻指揮司法警察監控被告行蹤,也因缺乏法源依據,只能在不影響個人隱私下,在「公共場所」觀察被告行動,或派司法警察在被告家門盯梢,無法以科技設備有效掌控行蹤,使得現行監控作為,經常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2年前因貪污被判刑4年定讞的彰化縣前議長白鴻森,就是利用就醫期間,在重重警方監控下成功脫逃,引發各界撻伐,監察院還因此糾正法務部,指出執行監控的法律定位不夠明確,讓執行監控的司法警察沒有約束力、強制力,在受刑人有意脫離跟監時,難有實際作為。一名執行檢察官也無奈說:「跑掉就跑掉呀,根本沒辦法顧,只能等他跑了再通緝。」還抨擊現行制度「只是浪費大批人力」。

司法院與法務部為亡羊補牢,已著手研議修法,參考美、德等國法律,擬在《刑事訴訟法》增訂「防逃條款」,明定判刑確定且刑度較重者,得逕行拘提執行,另對同案曾受羈押但事後交保者,施以電子監控。

現行監控定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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