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案在法院審理時,余姓廚師(二十六歲)得知女方出示的診斷證明提及被害人同時罹患俗稱「菜花」的尖頭濕疣,還向法官表達不滿,甚至揚言提告。但法官表示,被害人並不知自己罹患性病,且也非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刻意隱匿性病與人姦淫,所以不涉及《刑法》二百八十五條、刑責在一年以下的故意傳染花柳病、痲瘋罪。
醫師莊維周說,菜花係透過性行為接觸傳染,但不見得與患者性交就會得病,需視自體免疫能力強弱決定,加上菜花非不治之症,所以也不致觸犯《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中故意透過性交傳染愛滋病等絕症的問題。
判決指出,被告余男和被害人原是男女朋友,後來因個性不合分手,但余男對被害人仍無法忘懷,常打電話探問寒暄。二○一○年十月間,被害人因罹患子宮肌瘤動手術,出院返家休養時,余男以探病為由,於凌晨前往被害人住處,期間余男不顧被害人虛弱,親吻被拒後,竟強行褪去被害人衣褲,還取用女友家中保險套性侵,且性交到一半時,余男竟取下保險套,故意射精在被害人體內。
事後被害人檢具保險套控告余男性侵,並控訴事後她沖洗身體時,才察覺精液殘留在體內,擔心傷口感染或懷孕,還曾傳簡訊給余男問:「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我跟你說了我現在有病在身。」余男也回訊表示懺悔,還央求說:「拜託妳冷靜下來,就算不能體諒我這個爛人,但也該為妳的家人想想,對不起。」但她不原諒余男,還在部落格寫下:「現在不是你情我願,你絕對會為你的下半身付出代價。」
雖余向法官辯稱,做愛過程褪去保險套的行徑,雙方是情投意合下性交,且是因分手費談不攏才遭對方報復控告性侵。但法官認定被害人係在違反意願下遭性侵。余男被判刑之外,還得擔心是否染上性病。
●2005/03/30
基隆市離家16歲智障少女,疑遭2名計程車司機性侵,少女被尋回後,醫生檢驗出少女感染梅毒,且可能罹患愛滋病。2名司機否認犯行,但獲知少女可能罹患愛滋時,當場傻眼。
●2004/07/11
30歲陳姓男子與15歲張姓少女援交,張趁機竊走陳的車,陳報警逮人,張自爆是女同志、可能感染愛滋病,陳吃上性侵官司又可能染病。
●2004/01/30
宜蘭縣礁溪鄉傳出有婦人強拉到當地旅遊的國三生進旅館性交易,還傳染淋病,警方突擊被指控的旅館,果然查獲色情交易,但女皮條客與應召女郎都否認性交易及找國中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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