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蔡世祺答:
陳小姐丈夫在外積欠債務,依《民法》第一○二三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間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也就是說,您對丈夫以個人名義所欠的銀行卡債、貸款等債務,均不必負擔與還債。
但是要注意的是,妻子不用負擔丈夫的債務,前提是妻子未擔任丈夫債務保證人,如果妻子是丈夫債務的連帶保證人,一旦丈夫賴帳,妻子還是會被銀行追債。陳小姐原則上不用辦理離婚,但如果妳已擔任丈夫的貸款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依法必須負擔丈夫的貸款。
至於陳小姐詢問有關「限定繼承」部分,通常得等丈夫死亡時,才有適用限定繼承的問題,如果您丈夫還健在,就沒有限定繼承的適用,也就是說,目前應尚不必辦理「限定繼承」。
當陳小姐的丈夫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僅能查封債務人也就是您丈夫名下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若您丈夫的財產是與人共有,還是可能遭法院查封拍賣,但法院拍賣時,僅會拍賣該不動產當中債務人應有的部分。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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