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時效消滅 可聲請強制執行

出版時間 2012/02/03

律師魏其村答:
依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於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又依《民法》第一四四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因此時效消滅後,債務人確得用時效完成作拒付理由,但即便本票超過三年消滅時效,持票人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債務人需提起異議之訴,並向法院供擔保後,才能停止本票裁定之執行力。
讀者現在仍可拿本票聲請強制執行,除非對方提出異議之訴,否則本票會繼續執行,扣對方財產或帳戶。如果對方聲請異議之訴,讀者還可基於取得本票的「原因關係」例如借貸、代償請求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向法院提出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此時本票就可作為對方欠錢的有利證據。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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