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權須視父母財產分配

出版時間 2011/11/09

我有同父異母的大哥,對父母不聞不問,回家就要錢並覬覦父母房地,最近家父罹癌住院來日不多,而父母現住房地在母親名下,但不知當時夫妻財產制定如何(父母已結婚40年),若家父過世,同父異母大哥擁有房屋繼承權嗎?若告他棄養,需要哪些證據?

因讀者未說明父母實際資產狀況及有無事先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先以假設狀況回答。假設汪小妹的父親過世,且父母兩人已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畢,倘若該房地依法仍屬於妳母親名下,則同父異母的大哥就不能繼承母親的房屋。
反之,若汪小妹父母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完後,父親可分配到部分財產所有權時,哥哥就該部分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不過要特別提醒,大哥究竟有無繼承權,仍須視父母親最後分配到的財產而定。

一般人所指的棄養,應是指《刑法》的遺棄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能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負有扶助養育義務之人,對其做出遺棄或不為其生存必要的扶助或保護時,就會成立遺棄罪,且將被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建議汪小妹最好能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父親罹癌且時日無多的診斷證明,同父異母大哥有扶養父親的能力,卻故意不扶養的物證、人證等,這樣較能確定該名不孝子女的犯行。記者張欽採訪整理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蘋果》全新四大主題新聞信 盯緊疫情及重要新聞 訂閱完全免費
點我訂閲新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