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妻欠債 夫勿收催款函

出版時間 2011/09/01

讀者問:

妻子已近一年多沒回家,離家期間她陸續向多家銀行信用借貸,刷卡共四十萬元,銀行催繳,法院支付命令也來了,已經過聲明異議期,我該怎麼辦?我住的房子是妻子名下,房貸是妻子借的,我是保證人且房貸均由我繳納,小孩已成年,有無辦法讓房子歸我或是小孩?訴請離婚能解決嗎?

如果讀者未對妻子的信用貸款擔任保證人,基於「父債子不還、妻債夫不還」原則,銀行沒有權利查封讀者名下的財產或薪資,為免妻子在外債台高築,清償毫無底限,建議讀者不要再替妻子償還信用貸款或刷卡債務,也無須為其繼續支付利息。

至於妻子長年離家無法聯絡,建議讀者對於妻子的訴訟文件或催收信函,予以拒收退回,以免影響將來答辯的權益,甚至引來不明人士上門討債,衍生無謂糾紛。
房屋貸款部分,因房屋在妻子名下,縱使讀者已繳納多年房貸本息,但除非妻子能配合辦理過戶,才能讓房子歸讀者或子女,且銀行已取得支付命令,只能嘗試與銀行協商,由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再以讀者或子女名義買回,相關費用及損失應謹慎評估。
如果讀者曾為妻子的借款或債務擔任保證人,縱使離婚仍無法免除清償的義務;反之讀者若未幫妻子作保或共同借貸時,第三人不能向讀者催討妻子個人債務。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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