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許博堯答: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時,須檢附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法院會確認所有權人是債務人之後才實施查封,不太可能發生讀者所說的情形,研判讀者被查封錯誤的房子,應該屬於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
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未經保存登記的建物,也須提出向國稅局申請的財產清冊,證明該房子屬債務人所有,所以讀者被查封的房子門牌整編資料,恐怕在國稅局或稅捐處並未更正,才會發生查封錯誤情形。
建議讀者先向稅捐處申請被查封房子的房屋稅籍證明書,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而非債務人。
如發現稅捐處資料未隨同早年戶政整編,則要先申請更正,再提出正確的房屋稅籍證明書,之後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收到聲明異議後,若認有理由會將錯誤的查封撤銷,若檢附資料不足以讓執行法院認定查封錯誤,恐要另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債權人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保障自身權益。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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