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擅改設計 買方可舉證求償

出版時間 2011/08/10

律師許博堯答:
對於預售屋買賣的問題,通常需要根據雙方買賣契約書內容,來判斷有無違約。
讀者稱地下停車場規劃純機車停車部分,是否有載明於雙方買賣契約中或僅在建商廣告內容,都會影響讀者訴求是否能成立。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買賣因有瑕疵,而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時候,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另外,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買受人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應該在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或自交屋時起五年內主張。因此,讀者應該要注意提告期限,避免時效消滅而影響權益。
如果建商有涉及廣告誇大不實的情形,在前開時效期間內,讀者可先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通常建商會派人出面處理,如果雙方能達成共識,讀者就可免去訟累。
倘若停車場相關規劃,均未記載在買賣契約或建商的銷售廣告中,讀者欲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價金和賠償,將來進入法院訴訟時,就得自行舉證責任,證明建商曾有此承諾。
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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