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消失的言論自由(李中志)

出版時間 2011/08/04

也就是說,在大法官眼裡,記者與無聊男子的跟蹤是一樣的。大法官當然清楚這個邏輯,於是以無法律意義的「比例原則」模糊爭點。請問,TVBS對上陳幸妤與《蘋果》對上某名模少東的「比例原則」有何差異?再請問,某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裡所謂「僅有1500元的財產利益」,建議了什麼「比例原則」的意義?
更令人納悶的是,某些媒體人立刻對此不知所云的解釋額手稱慶,一副民初文人辦報的時代又來了,更以社論盛讚大法官用心良苦「畫定狗仔跟追紅線」云云。那麼請問,紅線在哪?恐怕只是無力派遣等量跟追記者的弱勢媒體,想以此擺脫叢林原則的歡呼吧。其實我們也不願看到狗仔壓迫式的採訪,國內外例子血淚斑斑,要真能畫下紅線也未必是壞事。我們十分贊成在罪行法定的原則下,將不當跟追行為犯罪化(李震山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對此有詳細說明)。但不是只簡單交給警察一枝紅色粉筆,隨時可依其非新聞專業的主觀判斷在地上畫下紅線,破壞性地有效阻止新聞採訪。
大法官自然也了解到畫紅線已溢出本次釋憲的範圍,解釋文中也極力暗示以《社秩法》對採訪規範的衍生問題,但大法官會議並無擔當對《社秩法》亮紅牌,請其出場。我們當然捍衛個人隱私,然而一旦容許沿用此一方便法律,我們強烈懷疑此釋憲解釋有任何積極的推力,迫使權責機關另立更完備的法令。在一個成熟社會裡,再大的報紙,報多了無關公益的八卦,終會淪為像美國超市前千千萬萬乏人問津專報外星人的小報,這點司法單位不用操心。
最後,某大法官在其協同意見書末尾援引華格納歌劇《羅亨格林》的一段抒情詠嘆調,有意影射狗仔記者為可怕糾纏的人,令人無法獨自遠遁,得到安寧。華格納為德國浪漫主義的旗手,且不論背離枯燥的古典理性主義,將此浪漫情懷移植到政治制度的可怕後果;大法官至少該告訴國人,《羅亨格林》全劇若發生在現代的法治社會,大法官要如何仲裁。就容筆者簡單問一句,一個國家的安危,可以交給一個身分不明的夢幻騎士嗎?也許位居廟堂高端的大法官永遠識人無誤;然魯鈍如我者,化為天鵝騎士的羅亨格林是狼是虎,別無他法,只能靠媒體人幫我們打破沙鍋問到底。

作者為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電腦科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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