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賴帳 保人可提先訴抗辯權

出版時間 2011/06/08

林家慶律師答:
當債務人A小姐未按期向債權人(銀行)還款時,銀行轉向保證人你太太請求還款,保證人可向銀行主張《民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要求銀行須先向A請求還款,並向A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財產抵債,若A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能轉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
目前絕大多數銀行都會在定型化契約書上,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此即一般常聽到的「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而言,實際上就等同於主債務人。

換句話說,銀行可以不受前述限制,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連帶保證人如不理會,除可能額外負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外,如經銀行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而敗訴確定後,財產甚至可能遭銀行聲請查封、拍賣。
保證人如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日後可依《民法》規定,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墊款。如果你太太在簽保證合約書時已簽名拋棄先訴抗辯權,則依《民法》規定仍須還款給銀行,日後再對A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返還已代墊的款項。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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