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再審還沒有結果;檢察官偵結的部分則是,刑求江國慶千真萬確,但所涉刑責因已逾追訴權時效,無人遭到起訴。說明白一些,就是沒有人必須負責。
馬總統要尊重的是這個?今年初馬總統在江案爆發開始,只是透過總統府發言人簡單提到自上任以來一向重視人權,反對冤案,也持續進行司法改革,直到輿論批評國防部反應慢半拍,方才改弦更張,於2月1日親赴江家探視江母表達歉意,宣示應重新調查江案還江國慶清白,也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協助家屬取得賠償。如今,平反才將要開始,究責看似無望,賠償則連影子都沒有。
要特別指出的是,檢方起訴「真兇」許榮洲所持之理由為,兇嫌棄屍之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鑑驗結果,均認為與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另一方面,又認定扣案證物衛生紙之相關鑑定報告,經重新送請鑑定,均不足以證明江國慶有此犯行,又扣案的鋸齒刀經鑑驗後並無江國慶個人跡證,亦驗無被害人之血跡反應。換言之,掌紋、衛生紙、鋸齒刀等物證無一能認定江國慶涉案,檢方還證實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其自白顯不具有任意性,是遭刑求的結果。
若事實真是如檢方所說,豈不恰好符合《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因為,若物證全不符合,依法本不能僅以自白入人於罪,更何況自白與事實明顯牛頭不對馬嘴,那就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處罰,因而致人於死,應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追訴權時效至少20年。還在時效範圍內,檢方為何不能起訴?又陳肇敏等軍官並非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固無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不是《刑法》濫權追訴罪的規範對象,但依《刑法》第31條所謂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仍以共犯論,並無疑難之處。最顯著的例子是非公務員的吳淑珍因與公務員陳水扁共犯貪污罪,亦遭檢方一併起訴。同為特偵組主導的案件,為何又有兩套標準?若依目前結果看來,為江案所成立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若改名為軍司法聯合專案「卸責」小組有何不可!
江國慶的個人清白或許因檢方偵結露出曙光,但究責部分完全讓人見識到特偵組官官相護的功力,馬總統既然在2月1日親赴江家擺明要介入此案,卻又在此關鍵時刻縮頭不管,只怕往後要杜絕刑求絕不可能,總統所說的政府應深切檢討又只是如夢似幻的真實謊言而已。
馬總統還要尊重軍司法的卸責作法嗎?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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