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現行法令,外配遭遇配偶死亡或家暴離婚時,可繼續居留在台灣,但如果這些外配沒子女,是不能在台工作的,也就是說,這些外配有居留權卻沒工作權。一般來講,這些人的經濟條件是不可能太好的,沒工作權,等於斷他們生路,難道要逼他們走嗎?還是要逼他們轉入地下經濟?
這項法令悲哀的地方在於,這些喪偶、離婚的外配如果沒小孩就沒工作權,難不成這些外配的功能只是生孩子?沒小孩就要被台灣掃地出門?陸配面對同樣狀況,還是可繼續擁有工作權,文明的台灣,不應該有這樣的差別待遇。
有抗議果然有差,何況昨天是五二○、馬總統就職三周年,外配不滿馬總統政見跳票,勞委會趕緊善意回應,決定一個月內修改相關施行細則,讓這些仍繼續居留在台灣的外配也有工作權,雖然這些人不多,不到二千人,但台灣自豪以人權立國,就算區區少數,也要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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