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光電逼加班 工時16小時

出版時間 2011/05/02
台光電子遭投訴,要員工超時加班,一天工時長達16小時。
台光電子遭投訴,要員工超時加班,一天工時長達16小時。

【投訴組╱桃園報導】多名台光電子材料公司生產線作業員投訴,公司要求員工配合加班,一天工作時間竟長達16小時,且每周至少要加班3天,讓他們身體疲累不堪負荷。對此,台光電表示,會改善超時加班情況。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表示,經查業者已違反《勞基法》,最高會處6萬元罰鍰。

台光電員工莊先生表示,公司要求作業員配合加班,但一天基本工時8小時,再加上加班8小時,工時長達16小時,且每周至少要加班3天,「身體根本無法負荷。」員工楊先生說,若拒絕加班會被扣績效,員工敢怒不敢言,只能被迫接受,他氣得大罵:「萬一因精神不濟出車禍怎麼辦?」憤而投訴。

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科長周賢平表示,依《勞基法》,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延長工時不得逾2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逾48小時,經查台光電生產線員工每周工作總時數超過48小時,業者已違法,依法可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而因台光電已有多次類似違法紀錄,未來會加強稽查,若再犯,即加重裁罰。
台光電副總張文星表示,為應付生產線產量需求,才會要求員工加班,願意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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