鬱妻攜子失蹤 夫可聲請停親權

出版時間 2011/02/25

律師許博堯答: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條中,對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的養育或照顧,規定任何知道此事的人,可以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局、兒童局等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通報後,應立即會同當地警察調查,並視案情需要,提供必要處理及協助。

妳所說的,如果大嫂將小孩抱走後就避不見面,家人擔憂大嫂的精神狀況無法適當養育或照顧小孩,建議可盡速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的社會局通報,請求社工人員處理及協助,這是最快及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至於妳提到大嫂有自殺紀錄、精神有些異常,應嘗試了解或收集就醫紀錄,以利將來提供給社工人員或法院參考。如果大嫂的病況已影響孩子安全,妳大哥也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停止大嫂對小孩全部或一部分的親權(監護權),將小孩接回家中安全照顧。
如果無法證明母親的精神狀況不適合監護小孩,對於七歲以下的兒童,實務上大多認為由母親監護照顧較適宜,縱使兩人將來打算離婚,除非雙方能達成協議,否則法院對於子女監護的認定,通常也會遵循「子幼從母」的原則。
記者許淑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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