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前委員 林忠正收賄判14年定讞

出版時間 2010/12/31
金管會前委員林忠正,因收受賄賂被判刑14年定讞。其收賄的小木屋,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資料照片
金管會前委員林忠正,因收受賄賂被判刑14年定讞。其收賄的小木屋,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林忠正(五十六歲)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委、中研院研究員,二○○五年間轉任掌管國內金融秩序的金管會委員,豈料他上任後,竟多次向金融業者私下洩露金管會查核、檢查金融機構時間和計劃,協助開發金控違法併購環華證券金融公司,幫助宏遠證券順利在香港投資設立子公司,洩露金管會內部查核文件給金鼎證券。

此外,開發金控因併購環華證金公司,被證期局認定違反《證交法》擬移送檢調偵辦時,林忠正還指導開發金控法務顧問崔梅蘭,以法律解釋有疑義的理由向金管會施壓。事後,崔梅蘭四度招待林忠正喝花酒,叫十名公關小姐作陪,花費約二十六萬元,其他業者則陸續代林忠正支付他在新北市汐止區的私人小木屋工程款共一百八十七萬元。
崔梅蘭辯稱,招待林忠正飲宴只是朋友間的應酬並非行賄,法院因查無林忠正接受花酒招待後,直接圖利開發金控或在他主管的案件放水的證據,最後認定林接受崔梅蘭招待喝花酒,是單純的應酬,沒對價關係,這部分判無罪。
但是林忠正被控接受金融業者送豪華家電、代付小木屋工程款的部分,法院開庭時林忠正辯稱:「我工作上較不拘小節,但自有分寸,當朋友對於政策或法律見解有疑義,身為金管會委員有義務解說。」堅稱沒有護航、洩密,被法官在判決書痛批:「價值混淆、公私不分、嚴重敗壞官箴。」認定他藉職務之便收賄。

一審原依貪污、洩密等罪重判林忠正十六年、褫奪公權八年。二審法官則認定,林忠正雖收受賄賂,但未違背職務讓不該過關的案件過關,改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十四年。另因法律對「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者沒有處罰規定,改判崔梅蘭無罪。林忠正的祕書蘇俊吉則被依收賄、洩密等罪合併判刑九月,褫奪公權一年。

◎2010/12/24 交通部前部長機要宋乃午:ETC弊案收廠商送的名畫、藝品賄賂,洩露甄審委員名單,判11年確定。
◎2010/12/06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龍潭案等六大弊案,其中兩案判17年6月,併科罰金1億5400萬元確定,發監服刑。
◎2010/07/13 前立委何智輝:竹科銅鑼基地徵收弊案收賄,一審依貪污罪判19年,更一審判決前行賄法官改判無罪,檢調拘提時逃匿,通緝中。
◎2009/06/05 高市工務局前局長吳孟德:高捷案收賄200萬元洩露底標,一審判12年,二審改依背信罪判9月確定。
◎2009/03/22 北縣地政局前局長莊育焜:台北大學土徵案收賄2.5億元,判12年、併科罰金5千萬元確定,入監服刑。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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