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不公平的健保收費(朱澤民)

出版時間 2010/12/21

三、個人將房屋、土地租予公司及政府者,其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租予個人者則免分擔;部分租金收入須分擔健保補充費,但權利金收入卻不須分擔,又是柿子挑軟的吃?
四、超過4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須再分擔健保補充費,但超過4個月薪資之紅利、津貼及各種補助費卻不須分擔健保補充費!
五、修法案中又云:單次給付金額逾1000萬元部分免再分擔健保補充費,然卻未規定1年分擔健保補充費的上限金額為多少?此將造成行政機關可無限次的徵收健保補充費,只要每次費基不超過1000萬元即可,法案擬定者是否忘記了西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歷史教訓!再者此又造成一次受領5000萬元所得者與5次受領1000萬元所得者健保補充費分擔之不公平。
普通財政學教科書裡顯示:為達公平目的,收費必須以「家戶」或「個人」為對象,且對其「全部所得」為標的收費,才能符合楊署長先前一再揭示「相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相同保費,不同經濟能力者,應繳納不同保費」的目標。論者常謂按家戶總所得收費是待稅捐機關2年後核定之所得計費,是以保費收取有時差落後現象?
事實上,原先專家學者規劃之二代健保保費徵收,乃是如所得稅般採「就源扣繳」方式,也就是在賺取所得時,即先扣繳之;另由於徵收健保費基礎之「所得」定義,與稽徵所得稅基礎之所得定義採同樣認定標準,是以公司行號就同樣之費基(稅基),一按所得《稅法》之稅率扣繳稅款,另一按《健保法》之費基扣繳健保費,有如現行勞、健保表格一元化般,反可簡化行政工作。
待健保局第二年初彙總所得後,再依保費上、下限規定多退少補,又待財政部核定所得後,即可確定其繳費義務已完成,是以不會有所謂繳費落後2年之現象。健保局現有之保費徵收人員即可勝任,更不會須有增加5000位員工及行政經費100億元的無稽之談!財政部國稅局7000餘位員工徵收10種國稅也不須花費稽徵經費100億元,何況區區一項健保費。

補充保費有失公平

作者為健保局前總經理、現任教景文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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