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落石意外所涉及的問題,除了參考中外資料,我還到現場勘查,並且訪談相關人士。經過分析和思索,我認為案情很單純,並不複雜。首先,事故發生地點,並沒有落石的紀錄;無論是文字記載、或附近居民口耳相傳,近百年來從沒有落石傷人的問題;唯一的一次,據說是猴群嬉戲,推下石頭,打傷遊客腳部。
其次,文山溫泉過去從沒有發生落石,造成傷亡;但是,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其他地區,歷年來卻有滾石落石等意外,而且造成傷亡。因此,在文山溫泉這個特定地點,管理處無從預見意外和傷亡。然而,從過去經驗中,卻可以預見園區裡會有不定期、不定點的意外和傷亡。除了以標誌事先警示之外,應該有適當措施,能在意外發生後處理善後。
因此,我的結論是:文山溫泉落石意外本身,管理處無從預見,所以沒有責任。可是,園區內過去落石曾造成死傷,管理處應該主動投保遊客意外險—也就是「管理含保險」。就像汽車強制保險一樣,事先不知道哪幾部車將有意外。但是,根據經驗法則,總有意外發生;意外一旦發生,就以保險善後。
地院和高院的判決,都認定管理處有疏失:文山溫泉和附近,沒有足夠的警示標誌。但是,法院認定的賠償金額,卻不是原告所要求的數目,而非常接近一般意外死傷的理賠金額。換句話說,對於管理處的過失,法庭採取和我不同的見解;但是,對於實質的賠償,法庭卻採納了我的見解。
這是幾年前的往事,最近再打開記憶匣,又有一些新的聯想和體會。抽象來看,保險是人們面對風險時,採取的因應之道;事前希望能降低災難出現的機率,事後希望能減少意外帶來的禍害。
在魯賓遜一個人的世界裡,強身健骨,結茅為廬,都是自我保險。在農業社會裡,面對天災人禍,幾代同堂的大家庭,發揮了重要的保險功能。現代社會裡,大家庭逐漸式微,核心家庭變成主流;重要的原因之一,是面對各種災害時,有其他的機制(農工勞保、全民健保等)來因應。
隨著經濟活動的進展,更精細的保險也應運而生。各式地政和金融機構,普遍設有專戶,平日由營業收入提存少量金額,萬一有作業失誤時可以應對;發揮善後的功能,可以穩定從業人員的工作情緒。然而,這些保險措施,主要是在保障組織的內部人員;對於客戶和民眾所面對的風險,其實可以有更周到的做法。
具體而言,「管理含保險」的概念,可以普遍地推廣到公私部門:譬如,到銀行郵局、地政戶政事務所辦事的民眾,萬一在濕滑的大理石地板滑跤摔傷。有保險,就可以有保險專業人士出面善後;否則,雙方往往劍拔弩張,透過冗長的爭訟才勉強應付。
為民眾買保險的觀念,特別值得由公部門採納和推廣。政府的大小機關,只要業務和一般民眾有直接接觸,就應該買保險,讓人民的生命得到更周延的維護!
結論是:人民繳納各式稅賦,支應政府的各種公共支出;國防治安消防等,可以說是大範圍的保險。當國民所得接近兩萬美金時,政府的大小機關也可以提供小範圍的保險,不是嗎?
作者為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