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夫分遺產 妻可立遺囑

出版時間 2010/11/25

律師李後政答:
法律上原則是以登記名義人為財產所有權人,如所有權人死亡,其名下的權利及債務即由繼承權人繼承;但如死者為夫妻的一方,則應處理其「夫妻財產」始進一步處理其遺產。《民法》中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與約定之分,如無另行約定,則以聯合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聯合財產制,夫妻死亡的一方名下財產應先扣除雙方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的剩餘財產,再以其餘額分配給繼承權人。因此若妳先往生,妳名下財產應扣除剩餘財產,再分配給丈夫、兩名子女,每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若此情形非妳所願,妳可採取下列方法,保障子女權益:(一)生前贈與妳的子女,減少妳名下財產,每人每年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二)訂立遺囑分配遺產,但應從《民法》規定的五種訂立方式擇其一;建議採公證遺囑,並請民間公證人辦理,方便又合法有效。
但要注意的是,訂立遺囑分配遺產,不得侵害繼承權人的特留分。以本案而言,妳丈夫之應繼分為六分之一,特留分為六分之一,所以妳的遺囑至少應保留六分之一給妳丈夫才合法。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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