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判決結果,李金龍的長女李秀錦昨冷冷地說:「不想再去回想這些事。」她的洪姓乾爹氣憤說:「秀錦的父親很可惡,打老婆也打小孩,老婆車禍死後,他拿走大半保險金,還想把秀錦賣到私娼寮,還好秀錦逃到她乾媽這裡來躲,才逃過災難。他只想要錢,這樣的男人很可悲。」
李金龍目前住在台北市萬華區。去年8月,他向長子居住的彰化地院提告指出,他每月領北市府7500元低收入戶補助,只能支應房租,須仰賴子女扶養。他列出每月生活開銷包括房租、吃飯、洗三溫暖;他解釋,每周洗一次三溫暖300元,已洗20幾年,年紀大了,如果沒有洗筋骨會不好,計算下來每月需2萬5千元。
他說,7年前他另娶一名中國女子,扣掉他的補助,妻子加三名子女四人平均分擔扶養義務,三子女每月要給4100餘元,但他願酌減,只要3500元。
李翁有四名子女,長女李秀錦44歲,長子李雄淵40歲,次子前年死亡,么子李雄雲35歲。李女在庭上說說,父親在她14歲時離家,他們從小跟著母親吃苦、靠親友接濟,有一年母親車禍不省人事,父親當時被關,他們被送去孤兒院,她只讀到國小畢業就去打工,半工半讀才念到高職,如果父親有照顧,他們不用那麼苦。
李女還說,父親被關出來沒多久就到台北,偶爾回家不是拿錢回來,而是向母親要錢,也會打他們,還曾押她到台北,不知要做什麼。李女說,她要養三個小孩,無力扶養父親,兩個弟弟也都無工作。
李金龍否認指控,大罵子女忘恩負義。他說,他出獄後到台北的酒店當法務主任,一個月13萬多元,有拿錢給妻子,還替子女月付9萬多元保險費,繳了3年多,妻子住院時也有給3千元。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李翁所舉證的扶養費只有3年保險支出和3千元醫藥費,認定未盡扶養責任,免除長女和長子給付扶養費,么子李雄雲未出庭主張,判決每月須給3500元。李翁和么子李雄雲都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時,李女再控訴父親常至夫家咆哮、罵三字經,兩個弟弟因父親陰影至今不敢結婚。李女並找來阿姨證稱,父親曾用水管要綁她去賣,經呼救才被鄰人救出。李翁不滿子女和證人的證詞,大聲咆哮,當庭咒詛子女和證人會有惡報。
台中高分院判決,李翁未盡扶養責任,且觸犯《民法》重大侮辱及販賣人口等情節,因此免除三子女扶養責任。得知判決結果,李金龍昨晚仍強辯:「我沒棄養他們,也沒打過他們,法官太偏頗。」
李金龍右眼因在獄中與人發生衝突被打瞎。他說,他在北市本來有補助,但3年前被取消,原因是被發現三子女有存款。他跑到南投草屯找女兒,希望能有資助,結果女兒不讓他進家門,還被女婿親戚用棍子打得全身是傷,說到此處,他痛哭失聲,大罵女兒不孝。
律師黃秀惠表示,《民法》未修訂前,以「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觀念,認定子女扶養父母是「絕對義務」,但修法後改為「相對義務」,父母未盡扶養子女責任或虐待、侮辱等不法侵害,子女可向法院要求酌減或免除扶養父母義務。
花蓮地院昨也有一件類似判決。56歲男子陳金龍在女兒陳諭萱(35歲)幼時即離婚棄家不顧,現在重病無法工作,想請領社會補助,因女兒成年不符資格,於是告女兒棄養,要求每月1萬元扶養費。花蓮地院審理,發現陳男從女兒讀小三起時就未盡扶養責任,判免除女兒扶養父親。
●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殺人未遂、猥褻、性侵害、妨害幼童發育、販賣人口等不法侵害行為。
˙父母曾棄養子女。
●結果:法院依個案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子女不構成遺棄罪。
資料來源:《民法》、《刑法》
2010/10/15 ◎免除
花蓮縣56歲男子陳金龍全身是病無法工作,打官司向女兒要求每月1萬元扶養費。花蓮地院審理認定,陳自女兒讀小三起即未扶養或關心過女兒,判決免除女兒扶養義務。
2010/09/17 ◎免除
台北市70歲男子李金龍是低收入戶,打官司向三子女要每人每月3500元扶養費,三子女指父親在他們幼時棄家不顧,致他們與母親淪為低收入戶且被送到孤兒院,甚至欲將長女賣掉。台中高分院判決三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2010/07/02 ◎減輕
北縣82歲劉姓婦人提告要求與前夫生的5名子女付扶養費,並要求收入最高的么女給最多。一審法院判么女月給1萬4000元。么女上訴指她2歲母親便離家,從小未享母愛,現在要養母親,不公平。高院改判減為每月給2000元定讞。
2010/05/04 ◎減輕
高雄縣55歲男子李進興無業又罹病,提告要求當教師的兒子李凱賢每月給1萬5000元扶養費。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李凱賢由祖父母養大,李進興僅偶爾探視,判決每月給3000元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