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就是建立獨立的法律負責體系和監控申訴機制。這個機制對外是讓警察首長負擔法律責任或政治責任。因為來自於高層的壓力往往是警察成為被害者的原因。如果不徹底的將高階警官和政治人物負責的法律機制加以建立,那麼推諉卸責以保官位而逼迫第一線警察承擔責任的事情將層出不窮,蘆洲的警員自殺疑案正是如此。對內則是重新建立一套新的法律監控和行政上的外部申訴機制。譬如可以設立專門的警察風紀的監控系統,成立一個獨立的警政調查委員會來監督,例如參考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獨立警政調查委員會制度加以解決。英格蘭和威爾斯的這個委員會是由完全不屬於警界出身的委員主導,而其擁有400名的探員,隨時可以監督全國各地的警察風紀和調查可能的警察重大犯罪。獨立警政調查委員會不但可以建立人民對於警察的信任,同時也強化了現有英國的行政訴願程序。警政調查委員會的職權則是調查警察貪污瀆職,以及警察重大受社會矚目犯罪,例如警察內部的性侵害或是警察涉及謀殺案。甚至是警方執行行政職務和司法偵查的違法行為,如集會遊行任意毆打群眾、濫權妨礙新聞自由,或是湮滅重大刑案事證等都可劃歸此委員會的調查權限。
第二個則是警員的心理治療和輔導問題。警方現有的心輔系統不論是從其發展史或是警政署心理輔導計劃的目的以觀,其所強調者不在於處理員警的心理上和情緒上的問題,而是強調警譽的維護和淘汰問題員警。這種把心理輔導放到一般警察行政來處理的心態,基本上並無法取得警員的信任,舉例以言,保四總隊就是放到行政祕書室處理心理輔導事項,這種形式上聊備一格的選了幾個心理顧問,而不是提升為常態性或是專門的心理治療或是諮商體系在功能上可說是有待商榷。若不能從外部獨立監督、申訴機制和強化心理輔導機制著手,警察將永遠徘徊於犯罪者與被害者的無間道裡。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