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閃轎車被巴士輾 不育求償

出版時間 2010/07/14
三年前崔小弟在此路段發生車禍。許淑惠攝
三年前崔小弟在此路段發生車禍。許淑惠攝

崔童律師王世勳說:「事發時孩子才八歲,根本無能力辨識道路危險及適當反應,況且轎車右側旁另停放機車等雜物,也沒辦法騎過去,要孩子自負一半過失責任,太重了。將與家長研究是否上訴。」遊覽車駕駛林濬琩昨不在家,林妻無奈說:「小孩子冒出來撞上,無法預防。」林男刑事部分因業務過失致人重傷害罪,先前已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崔童騎腳踏車行經台中縣霧峰鄉一家火鍋店前,因李姓女子將轎車違規跨停在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崔童為閃避騎上快車道,此時林濬昌駕駛遊覽車經過,擦撞腳踏車左把手,崔童人車倒地,被遊覽車右後輪輾過,造成下腹及生殖器疤痕孿縮,兩側睪丸縮至腹股溝,神經受損無法勃起,失去自然生育能力。

男童父母事後與李女以一百三十六萬元和解,只對林男訴訟求償,指車禍後孩子因大腿傷疤孿縮,不敢穿短褲出門,且無法勃起影響未來擇偶,身心痛苦一生難以回復,求償五百萬元精神慰撫金和二百餘萬元醫藥費。
台中高分院認定,男童受損害可求償共七百二十三萬餘元,但經鑑定,男童為閃避違規轎車,未靠轎車右側旁慢車道空隙行駛,選擇靠左侵入快車道,要負百分之五十過失責任,而轎車責任為百分之三十五、遊覽車百分之十五,判遊覽車駕駛林男須賠一百四十六萬元。

崔小弟為閃避違規停在機車道的轎車騎上快車道,與後方遊覽車擦撞倒地,被輾過腹部重傷。

.兒童無道路安全判斷能力,若無大人陪同,應禁止兒童單獨騎自行車上路,而政府也應多設立安全的自行車活動場地。
.騎車時一定要戴安全帽,最好穿著鮮豔服裝降低發生意外的機率。
.自行車前後應配置兩個以上閃光車燈,夜間另需穿反光背心,以策安全。
資料來源:單車玩家、榮總醫師關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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