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吊證 運將抗罰成功

出版時間 2010/06/27
運將歐國樑拿出警方撤銷他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處分書,感謝法院判他勝訴。劉昌松攝
運將歐國樑拿出警方撤銷他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處分書,感謝法院判他勝訴。劉昌松攝

北市警局交通大隊長方仰寧則說:「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我們也沒辦法去確認他有無毒癮、是否再犯,我們會上訴。」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殺人、性侵、毒品等前科的人,不准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
歐國樑認為,他因觸犯舊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而有前科,並非新法限制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政府不能溯及既往。
法院認為,《麻藥條例》後來併入《毒品條例》,兩項法律間沒什麼不同,為確保乘客安全及社會治安,立法限制部分前科者不能開計程車,也符合公眾利益,法理上市警局確實有權因這項前科撤銷執業登記,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因此有必要重新檢視歐男是否有施用毒品傾向。

.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擄人勒贖
.恐嚇取財.妨害性自主.《懲治走私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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