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徹查發現,林不但未開報案三聯單,甚至將被告提供的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直接從電腦上刪除,高雄地院昨以湮滅證據罪將林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
二○○七年十月間,郭男在旗山鎮一家永和豆漿店遭人毆打,持驗傷單控告老闆娘宋黃秀美等五人涉嫌傷害罪,林月進被控在受理報案後未開立三聯單給郭,僅在隔天要求宋黃秀美提供店內監視錄影檔案,事後還將該錄影檔案從電腦刪除,直到一年後被檢舉吃案,才二度向宋黃秀美索取監視錄影檔案。
法院審理時林否認刪除檔案,辯稱郭出示的診斷書不符規定,且告訴筆錄沒有簽名捺印,但法院調查發現他的說詞與事實不符,認定他根本無意偵辦該案,若非當事人檢舉,案子恐將石沈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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