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欠卡債 子用附卡遭追償

出版時間 2010/06/10
游先生表示,聯徵資料上註明發卡時間2003年(民國92年),隔年就遭強制停卡(紅框處)。
游先生表示,聯徵資料上註明發卡時間2003年(民國92年),隔年就遭強制停卡(紅框處)。

台中縣游先生說,2003年取得附卡時,他才17歲,正卡人是母親,且是母親代為簽名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辦,母親逃債後,也未接獲銀行追討債務,近日欲辦信用卡受阻,調閱個人聯徵資料,上面註記有欠卡債紀錄,經向台北富邦銀行反映,銀行告知共欠13萬餘元,其中僅1萬6千餘元是附卡消費,銀行卻要求支付總債款半數,才肯取消紀錄,「母債要子還,太不合理了吧!」
記者察看游先生提供的聯徵資料,游先生的台北富邦銀行附卡是在2003年6月,主卡人是其母.隔年11月即因欠款遭強制停卡。

對此,已向台北富邦銀行購買此欠款債權的富邦資產管理公司表示,已於2004年經法律程序取得附卡人債權確定證明,有權追討,但考量游先生「申辦時尚未成年等因素」,將只追償附卡1萬6千餘元,待繳款後即會更改信用紀錄。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早期銀行信用卡約定書條款,要求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消費債務須負連帶責任,引發相當多爭議,銀行公會去年曾針對此與業界協商除外條件,部分已在今年1月12日經銀行局核備生效。銀行局官員說,其中附卡人辦卡時未成年,或由正卡人代簽名申辦,可免除連帶清償責任範圍,即使銀行已取得債權確定,仍應衡量附卡人是否符合除外條件,合理協商,也建議民眾遇類似爭議,可反映到銀行局。電話:(02)8968-9999、銀行公會申訴專線:(02)8596-2333。

1. 經濟弱勢族群:失業中、休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或特殊際遇家庭
2. 非經濟弱勢族群:
˙申辦時附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滿20歲後銀行未再告知有連帶清償責任
˙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
˙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簽名申辦
˙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
˙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
註:後兩項尚待銀行局核備
資料來源:金管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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