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車害墜橋亡 後車無罪

出版時間 2010/06/04
陳財福(圖1)被控追車導致墜橋車禍(圖2),造成1死1重傷。資料照片
陳財福(圖1)被控追車導致墜橋車禍(圖2),造成1死1重傷。資料照片

據法官調查,前年八月,砂石車駕駛陳財福(五十二歲),與銀行男主管黃仁燦(五十二歲)在基金三路一處加油站發生行車糾紛,黃男載著女同事廖惠美(五十歲)離去,陳男駕車與黃男同駛上萬瑞快速道路,廖女曾報警說:「有人在追我們!」隨即在過彎處墜橋,廖女當場死亡,黃男重傷而失憶。

事發半年後,警方查出,嫌犯陳財福案發時曾向警方一一○勤務中心五度詢問車禍情況,隔天清晨五時許,又到事故地點察看並向一一九報案。
陳男到案表示當時酒醉,也曾致電友人與人發生行車糾紛,「對方車飛出去」,訊後將他依妨害自由致死罪送辦。該案在今年初,檢方認定陳嫌追車造成死傷,但因無殺人故意,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不過,基隆地方法院指出,經刑事局鑑定陳男與黃男座車,顯示雙方車身油漆擦痕不符合,認為兩車沒有明顯追撞痕跡,陳男事發後致電一一○屬合理關心非心虛,認為行車糾紛後的追車競逐是主觀推測。
法官認為,死者廖惠美當時誇大報案、未提供具體車號,加上沒有證據顯示因兩車競逐導致黃男座車墜橋,而廖女報案處與車禍處相距二點七公里,無法排除其他車輛因素,認為檢方起訴理由為主觀推論,而判陳男無罪。

2008/08/23
黃仁燦載廖惠美行經萬瑞快速道路,與陳財福發生行車糾紛,陳男開車緊追,導致黃男過彎翻車墜橋下,廖女慘死、黃男重傷
2009/02/24
檢警查出,陳案發時曾向110詢問車禍情況,隔天又到事故地點並向119報案,涉有重嫌,被依妨害自由致人於死罪送辦
2010/01/05
基隆地檢署認定陳追車造成廖死亡、黃重傷,但因他事發後曾多次報案,沒有殺人故意,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2010/06/03
法官調查,陳黃兩車無追撞痕跡,也無證據證實陳緊追黃,判定陳無罪
※資料來源: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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