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有強盜前科男子吳舒偉(二十六歲),住北縣金山鄉,去年三月底某日凌晨,吳嫌與熟識的潘姓少年聚會飲酒,酒後吳嫌色慾薰心說:「想找個女人來搞一下,你幫我物色物色吧。」少年提議到附近找自己認識的一名女子,供吳嫌作為洩慾對象。
兩人隨即步行至女子住處,少年去電謊稱:「我在妳家樓下,要抽菸剛好沒打火機,妳借我一下。」將女子哄騙出來,吳嫌一見對方便上前毛手毛腳,女子驚嚇之餘欲轉身落跑,卻遭少年攔下,吳嫌問:「妳要不要和我做愛?」女子當場拒絕,孰料吳嫌喝斥:「我身上有帶槍,如果妳堅持要上樓,別怪我對妳家人不利!」
兩嫌隨即將女子拖到鄰近的金山國小停車場,女子雖掙扎哭叫,吳嫌卻握住打火機用力搥打女子胸口與背部,痛罵:「再哭,就要妳死!」女子一度脫逃,但半途被少年攔截抓住,又被拉到國小側門處,面對吳嫌要求脫掉長褲,女子不從,但吳嫌威脅:「妳是要我弄妳,還是找十幾個人來弄妳?」吳嫌即將被害人壓在地上性侵得逞。
過程中少年不僅未伸援手,還在旁把風並觀賞性侵過程,被害女子返家後唯恐波及家人,因此不敢聲張,而膽大包天的吳嫌因食髓知味,事後竟不斷去電騷擾,甚至跑到女子家門口守候糾纏,要求「再來一次!」家人發現異狀,幾經詢問才獲悉實情,月前陪同女子報案,警方調查後,發現吳嫌已因他案在台北監獄服刑,昨依強制性交罪嫌送辦,而少年被捕後則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對此律師姚本仁表示,吳嫌以強暴、脅迫、恐嚇方式,強迫被害女子與其性交,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吳嫌教唆、要求未成年少年協助進行性侵,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將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少年將女性友人騙下樓,惡狼吳舒偉趨前對女子毛手毛腳。
兩嫌將女子拖到國小停車場,吳嫌將被害女子強壓在地性侵,少年竟在旁把風及觀賞。
˙先設法保護自身安全,逃到安全處
˙盡量保持現場完整,以利警方採證
˙保存沾有精液的衣褲、衛生紙等證物
˙避免先清洗或如廁,保留生物跡證
˙打113或110報案,速至醫院驗傷
資料來源:北縣警察局婦幼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