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昨判李凱賢(圖2,寶智華攝)每月須給父親李進興(圖)三千元扶養費。
李進興與父母弟妹失和,曾控告父母竊盜,也曾因傷害母親被法院判刑確定,他昨雖拒訪但仍指出,判決結果不符合他的條件,還要重告。嘉義縣新港藝術高中學務主任李凱賢(二十九歲)則說:「無奈接受,若能上訴,我一定再上訴!」
法院指出,李進興目前確無能力生活,其子李凱賢雖月入約七萬元,但要負擔祖父母及未成年弟妹的生活費,與姑叔共負祖母醫藥費;又審酌李進興忤逆父母,未全力扶養子女,反將李凱賢丟給他的父母帶大,依今年一月修正的「扶養義務免除條款」新規定,減輕李凱賢的扶養義務,判決每月給三千元確定,不得上訴。
今年一月《民法》扶養義務免除條款修改為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為其他不法侵害;或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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