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行道挨撞 嬤竟因代步車受罰

出版時間 2010/04/21
陳老太太回憶遭撞時左側髖關節破裂慘況,仍心有餘悸,面露痛苦表情。
陳老太太回憶遭撞時左側髖關節破裂慘況,仍心有餘悸,面露痛苦表情。

「被撞還要被罰,太不合理!」陳先生說,母親行動不便,常以代步車代步,去年10月中她乘用必翔實業製造的代步車在住家附近散步時,行駛在北市水源路上的人行道上,突遭一輛從大樓開放空間駛向道路的車輛撞倒,當場血流如注,路人報警後母親被緊急送往附近醫院救治,警方卻對母親開罰駕駛無牌動力載具行駛道路,他覺得不合理向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

陳先生說,2月5日接獲裁決所公文駁回申訴,理由是代步車非醫療器材,氣得母親徒呼無奈,她因車禍傷勢,已花費數萬元更換左側人工髖關節,如今雖已痊癒,但天氣劇烈變化時,仍常受關節痠痛之苦。他母親及家人質疑裁決所未清楚查證就駁回申訴。
記者查詢衛生署網站,陳老太太乘用的是必翔實業型號TE-777NA產品,屬衛生署醫器製字第001367號認可為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必翔實業產品總代理合力興公司也強調,必翔所有電動代步車都是衛生署核可的醫療器材。
警政署交通組指出,電動代步車若為衛生署認可的醫療器材,行駛在人行道上,就視同行人,不應開罰。對此,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秘書張積雄表示,經查當事人乘用的代步車,確實可能是衛生署認可的醫療器材,將請家屬再提供代步車型號等詳細資料給承辦人,若確認屬實,會立即撤銷罰單。事後陳先生再申訴,裁決所已撤銷罰單。

裁決所回文指陳老太太使用的代步車非醫療器材,因此依規定舉發交通違規。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指出,代步車是行動不便者解決移動問題的重要載具,裁決所未查明是否醫療器材,就駁回申訴,有輕忽市民權益之嫌,應檢討改進。

★申訴途徑:
1.親至應到案處所辦理
2.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應備申訴文件
1.罰單、採證照片正本
2.書面申訴書
3.其他足以佐證資料
★註:若申訴遭駁回仍不服,可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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