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溺」揭穿逼債害命 竟輕判

出版時間 2010/01/13

法官的輕判引發死者家屬不滿,死者胡榮城三弟胡清和氣憤說:「哥哥很會游泳的,若非外力脅迫怎可能溺死,就是被他們害死的!法官怎會這樣判呢?我們一定會上訴替哥哥討公道。」

檢察官劉順寬昨獲悉判決搖頭說:「法官判得太輕了,檢方會再上訴,請高分院法官釐清真相。」他強調,被害人被迫跳水後,三人還守在岸邊,顯然不想讓被害人上岸,怎會沒有故意殺人動機?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永輝指出,檢方所提證據無法證明郭等人有脅迫控制,阻撓被害人上岸,且被害人溺水體力不支時,三人還下水救人,無法證明胡是因三人討債、追逐才跳水上不了岸導致死亡,因此法官推翻檢方妨害自由致死的起訴罪名,改以強制罪未遂判決。
法院判決指出,郭炎崑(三十八歲,重利、恐嚇等前科)因飼料廠工人胡榮城積欠五萬元遲未歸還,前年六月十九日開白色轎車載陳履鴻(三十二歲,傷害、過失致死前科)及吳俊霖(二十三歲)到飼料廠堵人,胡騎機車上班時發現郭炎崑,立刻加速逃逸,郭則駕車在後追趕。

胡榮城情急下撞到安全島摔車,忍著傷痛跑步逃逸,郭炎崑三人追趕,胡竟跳下魚塭,三人在岸邊見對方體力不支,在魚塭內載浮載沉,才下水救人,但胡榮城已不治,他們擔心被警察發現因討債而發生命案,打電話報警,把胡榮城的皮夾放在岸邊,意圖製造死者是投水自殺的假象。
檢察官劉順寬根據胡榮城身體有生前挫傷,而且皮夾遺留岸邊,雙方通聯紀錄,及監視器拍下轎車追趕機車畫面,查出該案是郭炎崑逼債,依妨害自由致死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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