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婦幼隊組長陳世明說,《性騷擾防治法》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若遭碰觸感覺不舒服,即可對觸碰的人提告,警方受理後若認為事證明確,會直接移送地檢署偵辦;至於「喝醉酒」、「不小心」是否可減輕甚至免除刑罰,要視案發時狀況而定。
律師郭隆偉則表示,行為是否構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除被害人感受之外,另一重點在於是否出於「故意」,如在擁擠的空間內觸及別人胸部,當場立即向對方道歉,即使對方將來堅持提告,法院也會據事發時的情況及行為人事發後的態度來裁量;但若被害人已制止,卻仍繼續有騷擾動作,被認定違法的可能性就很高。
記者周庭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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