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歇業 資遣須符《勞基法》

出版時間 2009/11/10

律師魏千峰答:
外商公司在台灣成立分公司,則分公司就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受台灣《勞動基準法》規範,因此台灣分公司若想結束營業,就須符合台灣《勞基法》規範,依法給付積欠員工的工資及資遣費等,因此台灣分公司何時結束營業和香港公司何時清算完畢沒有關係,也不歸香港法律規範。

至於公司結束營業後,是否拿得出錢給付員工資遣費,和公司負責人本身有無資產沒有關連性,李小姐還是得針對公司要求給付資遺費,而不是針對台灣公司負責人要資遣費。
事實上,員工能否拿到資遣費,關鍵條件在於公司是否仍有資產,建議李小姐先了解台灣分公司是否仍有資產?若確定有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或銀行帳戶有存款、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車輛等,可先到法院聲請假扣押,接著提出給付資遣費、工資等訴訟,確保將來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蘋果》全新四大主題新聞信 盯緊疫情及重要新聞 訂閱完全免費
點我訂閲新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