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句「媽的」口頭禪吃官司的男子周清文(三十七歲,台南縣人),《蘋果》記者昨未能找到他。自認被周男罵髒話的台南市警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警員晁(音同「潮」)自強昨天說:「尊重司法判決。」
晁自強表示,不管說者有沒有惡意,但是當下聽到「媽的」,感覺受辱,才會依法處理;雖然對方說是自言自語,但還是讓人感到很不舒服。
「警方太小題大作了!」台南市民劉建良說,民眾被開罰單心裡當然不爽又懊惱,隨口說聲「媽的」,警方竟以此辦人,太過分了。市民陳惠芳則表示,嘀咕「媽的」只是發洩不爽,「警方做法太超過了。」
律師蔡進欽表示,「媽的」是否有辱罵之意,要從主、客觀環境和說者反應來觀察,不能一概認定就是罵人。
周清文於今年三月初的下午,駕車載女友到台南市民生路,因違規併排停在機車專用道上,遭民眾檢舉。晁自強和一名警校實習生前往開單告發,周男一再向晁表示只是暫停一下,盼通融不要開單,但晁未理會,周男見前方也有併排停車情形,要求一併告發,晁仍低頭開單未吭聲,周男於是說了聲「媽的」,被一旁用V8蒐證的警校生拍下;晁認為周在罵他,便將周男依妨害公務罪嫌法辦。
本案經檢方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勘驗警方取締併排蒐證光碟,發現當時低頭寫罰單的晁自強聽到周說「媽的」時,才抬頭質問周:「你罵我?」而周男立即惶恐解釋是自言自語。法官因此認為周男應是口頭禪,並無罵人之意,故判處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強調周男覺得自己遭受不公平待遇,口出「媽的」,是針對警員執勤內容表達不滿,主觀上有侮辱之意,因此要求撤銷原判決改判。
但是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口出「媽的」並非直接面對執勤警員,而且「媽的」是很多民眾的口頭禪,依周男言談時的情境來判斷,並無侮辱他人之意,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不得再上訴。
男子周清文併排停車,被警員開罰單,周男要求通融不成,又見其他車併排停放卻未被取締,氣得脫口而出「媽的」。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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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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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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