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欠款未依約償還 可請強制執行

出版時間 2009/08/05

侵占是公訴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時效是五年,但民事侵權行為依《民法》規定,其時效是從知道賠償人及損害金額時起算兩年內,因此讀者如主張金錢被冒領,須在知悉起兩年內對加害人提民事訴訟,否則時效將消滅。
但如果當初是讀者同意借錢給前男友,一般借貸契約請求權是十五年,只要十五年內都可請求對方還款。
因此讀者可仔細看檢方不起訴處分書,是否認定讀者與前男友間有借貸契約,屬民事借貸關係才不起訴。

此外,對方如果願意每月付五千元清償,雙方可到鄉鎮市公會的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協議,並送法院認證,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將來若對方不按月還錢,就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他名下財產或按月扣薪抵債。
因為讀者現在沒有工作,但有房子、車子,可以試著和銀行協商還款計劃,若協商不成,可依《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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