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在保障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但依現行規定,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若無法責付給家人時,就得和觸犯刑罰的少年一樣,接受形同拘禁的感化教育,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因為若逃學逃家少年無人可責付管教時,仍可以選擇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機構或教養機構,因此宣告該條文違憲,司法院應盡速檢討改進。
司法院長賴英照昨肯定說:「這是司法史上大法官會議第一次對少年權益所做出的重要解釋。」當初提出釋憲聲請的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昨表示:「少年逃學、逃家的原因很多,如果一律採取監禁式管理,真的比較好嗎?」
曾任少年法庭法官的律師黃心賢則認為:「大法官這個解釋不錯,雖然常逃家、逃學的小孩的確犯罪可能性較高,但強制他們和已犯罪孩子關一起,絕不是好事。」
司法院少年與家事廳長簡色嬌則表示,據統計全國因逃學、逃家而遭收容在少觀所的少年共36人,接受感化教育有80人,解釋文出爐後,這80人法官會根據個案情況重新裁定,妥適處置方式。
◎法條內容
˙少年有經常逃學或逃家情形,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少年法庭可將其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裁定命令其接受感化教育
◎解釋文認定
˙是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的保護制度,並無違憲之虞,但因涵蓋過廣且不明確,應儘速檢討改進
˙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最遲在解釋文出爐後一個月失效力
※資料來源: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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