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侵犯隱私 可提國賠

出版時間 2009/07/16

高涌誠說,警方徹查警員是否吃案,有權約談被害人,但不該把個資張貼門口,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致當事人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事件,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另在民事上可主張隱私權受侵害,提出國賠。
對民眾指控,縣警局督察室否認不法,強調該公文書是由縣府公文管理系統網站下載,填寫民眾資料,依《行政程序法》以「寄存送達」方式張貼民眾家門口,過程並無不法,但因此案特殊,了解過程後將重新訂立規範。
記者劉文淵、徐筱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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