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苓雅區「文化師苑社區」的鄒姓男住戶,因認為住在樓上十樓的陳姓女住戶家中地板所發出的聲響太吵,屢次溝通無效,雙方曾起口角,從此雙方碰面即宛若陌生人。去年一月十九日,鄒男走到十樓,當場發現陳女將一盞自家門口的裝飾燈具,插在大樓消防箱內的公用電源中,立即回家拿相機拍照存證,狀告陳女竊電。
雖然陳女向法官辯解,「當初是為幫大樓布置,且為了測試燈具是否有瑕疵,才使用消防箱內電源,並無竊電意圖」,但法官仍判處陳女竊電罪成立,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陳女不服提起上訴,法官駁回,但考量陳乃一時失慮,得緩刑兩年。
鄒男事後獲知陳女遭判刑,再進一步依據同棟樓當月的公共電費,換算出每戶可對陳的竊電行為求償四元,鄒於是再檢具資料,對陳提出侵權損害的求償官司。
但法官審理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認為陳竊取的消防箱用電電源,係屬該大樓住戶共有、共用,且為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管理、維護,加上陳女被發現後,當月電費已先由管委會繳清,理應由管委會代替全體住戶請求陳給付竊電的損害,鄒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依法無據,駁回鄒的請求。
鄒男官司敗訴,不僅拿不回要索賠的四塊錢,最後還得自行支付敗訴的一千元訴訟費,簡直得不償失;得知鄒、陳兩人過節的大樓住戶認為,陳的竊電行為微不足道,且已被法院判刑,對鄒男再向陳求償四元的行為,覺得根本沒必要。
.2008/01/19 住在高市苓雅區「文化師苑」大樓的鄒姓男子,發現向來不合的陳姓女鄰居將小燈具插在公用的消防箱電源上,拍照存證,控告陳女竊電。
.2008/07/14 陳女因竊電行為遭高雄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陳不服提出上訴。
.2008/09/03 高雄地院認為陳女因一時失慮才竊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可緩刑兩年。
.2009/04/08 鄒男因陳女竊電行為遭判刑,再檢具資料,並依據同棟樓用電戶的損失,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求償4元,遭法官駁回。
資料來源:高雄地方法院、大樓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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