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負債不養家 可訴請離婚

出版時間 2009/05/16

律師林家慶答:
《民法》明文規定,夫妻對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夫妻之直系親屬虐待另一方,導致無法共同生活,就屬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十大理由之一。但夫妻間若發生其餘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持時,配偶也可訴請離婚,但只能由無責任的一方提出。

請求離婚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是看婚姻是否已有裂痕也沒恢復的希望,標準在於其他人若處於相同情況,都不會希望維持,而不是由原告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念來認定。
根據描述,老公婚後沒盡其身為人夫、人父的家庭責任,還隱瞞在外負債事實,妻子被母親趕出門後也不想辦法解決,更持續有不明欠債情況。
讀者的丈夫和婆婆,除可能對讀者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外,一般人若遇到這種情況,都會產生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因此讀者確實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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