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令部則喊冤說,廠商未依合約規格如期交貨,憲令部依法解約,廠商要如何將槍退回出口國,憲令部無權責限制或要求,也沒有相關法令規定。一名憲令部官員解釋,士林地檢署查到這批槍後,憲令部也提供解約文件給檢方,上面載明解約後狙擊槍由軍火商負責退回原出口國,「廠商最後沒退貨,憲令部真的不知情。」
邱毅質疑憲令部推卸責任,軍方採購有一定程序,怎麼進來就怎麼出去,「不知道不成為理由,否則這次是狙擊槍,下次就有可能是肩射飛彈了。」
國防委員會立委林郁方也說,顯然扁政府時期軍方採購機制有漏洞,任何武器進口都有「最終使用者」,狙擊槍最終使用者是憲兵,解約後,憲令部應主動通知警政、國安相關單位監控流向,未來國防部應嚴令各單位不能再犯同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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