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景源答:
租賃合約分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不管是那種契約,如果沒特別註明,除非房客超過兩個月不付租金,否則房東不得趕房客,而讀者就算下班後才交租,在法律上也不算違約,房東沒權利趕人。房東若真的這樣做,讀者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押金,如果房東置之不理,可提終止租賃契約返還押金的民事訴訟,要回押金。
至於房東出租違建、使用私接水電或違建旁沒防火巷,這些理由都無法讓讀者順利解約,因為房子可以正常使用。而違建在法律上只是不能登記,不代表不能使用。但若讀者發現承租的房子有問題,房東卻無法修繕,也可在寄發存證信函後,向法院提起終止租賃契約的民事訴訟,這樣就可能保住押金。
提醒讀者,承租房子要小心,房東若欺騙房客地點好、生意佳,房客應自行查證,在法律上不能構成解約理由。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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