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難 網購辯DVD用過拒退貨

出版時間 2008/09/11
尤小姐網購一台DVD,7日內寄存證信要求退貨,對方竟拒收,也不退貨。
尤小姐網購一台DVD,7日內寄存證信要求退貨,對方竟拒收,也不退貨。

家住高雄市的尤小姐表示,7月底在網路上向南投市泰興行電器所經營的「Fashion美學家電購物網」訂購一台售價1萬3500元的DVD。

尤小姐8月1日收到訂購商品,當天拆封試用,結果發現這台DVD編輯剪接的功能不符合她的需求,隔天致電泰興行要求退貨,但泰興行卻以商品已拆封,拒絕退貨,並說退貨規定在網站上有說明清楚。
尤小姐上網查詢,發現泰興行電器在「七日內退換貨保證條款」有加註「拆封後視同接受商品,將免除猶豫期」。她認為泰興行違法,8月4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退貨,泰興行卻拒收。
尤小姐再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泰興行也不處理。她痛批:「泰興行根本是藐視公權力,欺侮消費者。」
記者數次致電泰興行要求採訪負責人廖倉崧,店員林小姐皆稱,廖倉崧「在忙」,無法回應。林小姐說,是尤小姐拆封使用才無法退貨,「我們網站上規定寫得很清楚,消費者使用過就是理虧。」對於拒收尤小姐存證信函,她以「不清楚」回應。
高雄市消保官鄭秋洪及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張英美均表示,依《消保法》規定,網購、郵購等特種買賣,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可享7天猶豫期,在猶豫期內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泰興行的規定根本是違法。鄭秋洪說,消費者可再申訴,或直接提告解決。

消保官張英美表示,泰興行在網站上退貨規定標示「拆封後視同接受商品,將免除猶豫期」與《消保法》牴觸,將移請南投縣政府輔導業者改善;另外,業者拒收存證信函也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在法津上,拒收視同意思表示到達。」

˙要把握7天的猶豫期,以收到商品隔天起算7天。
˙要求解除契約可直接將商品退回,或以存證信函告知,不要口頭告知。
˙業者拒收存證信函,或退回商品,視同已收到消費者解約訴求。
˙業者堅不退費,可市話、手機直撥1950申訴。
資料來源:消基會董事張智剛律師

爆料投訴電話專線:0809-012-555
爆料投訴傳真專線:0809-013-666
爆料投訴e-mail:news@appledaily.com.tw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蘋果》全新四大主題新聞信 盯緊疫情及重要新聞 訂閱完全免費
點我訂閲新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