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非自首 無法減刑

出版時間 2008/08/06
葉庭瑜昨傳真給媒體辯稱蒙冤不白,強調會到台北地檢署說明案情。
葉庭瑜昨傳真給媒體辯稱蒙冤不白,強調會到台北地檢署說明案情。

涉及北宜公路斷掌命案的女主嫌葉庭瑜,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投案」前被警方逮捕,對此,律師張景源解釋,《刑法》只規定自首可減刑,而葉嫌根本不是自首,將來只有配合檢警調查,法官才可能減刑。

張景源解釋說,在司法機關沒發現罪行,或犯罪嫌疑人未曝光時,被告就向司法機關坦白犯罪才算是自首,以往《刑法》規定,只要自首就一定可以減刑,因此讓部分重刑犯用自首來逃避重罪,而《刑法》修改後規定,就算是主動向檢警自首,要不要減刑仍要由法官決定。
張景源強調,在這個案子中,檢方已經通緝葉庭瑜,表示檢警已鎖定她涉案,因此,她根本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而所謂「投案」,是媒體創造出來的名詞,法律並沒有這個名詞,她如果是主動向檢警到案,而且配合調查及後悔犯案,法官才可能考量讓她減刑。
另名資深檢察官也認為,葉庭瑜雖由律師陪同投案,但法律並沒有規定這樣就可減刑,她不如好好配合調查,並坦承犯罪事實,才能在審判庭上幫自己爭取減刑。記者侯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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