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在二○○一年六月、國小五年級時被強暴當時不敢跟家人說,現已快十九歲,家人才知道。加害人當時也未滿十八歲,問過律師說這是告訴乃論,所以已過時間無法提出告訴。民事也不一定告的成,真是這樣嗎?請問我妹當時未滿十二歲,現在我媽媽才知道,是否可以我媽媽為原告,以她知道時起算追溯期間?或是要根據哪條《刑法》、《民法》對加害人提出告訴,會對我們比較有利呢?
《刑法》在一九九九年修正,將強制性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讀者的妹妹是在二○○一年遭到性侵害,因此,本案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非是舊法時的告訴乃論。
且讀者妹妹當初只有十二歲,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構成《刑法》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仍在追訴期間。
因此,讀者妹妹可直接以自己為告訴人向地檢署提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告訴。
另外在民事方面,依照《民法》第一九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者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也可以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因此,讀者妹妹除可以就遭強制性交所受損害請求賠償外,另就精神上痛苦也可請求慰撫金。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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