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議價委託書中規定,賣方違約不賣,議價金由賣方加倍退還買家(紅框處),許太太不滿,賣家依賠償給他們的違約金,房仲業者卻強行扣服務費。
台中許太太表示,她丈夫透過永春不動產松正加盟店業務介紹看中一間房子,4月初委託業務議價買屋,事先也付了1萬元作為議價金,不料議價成功後,賣家卻反悔不賣。
依照雙方簽訂的議價委託書,賣方違約,除退還議價金外,還另須賠償議價金的一倍作為違約金給買方,但賣方將包括議價金在內的2萬元交給業務後,松正加盟店卻只願退1.5萬元給他們,強行扣5000元當仲介的服務費,「這怎麼合理。」
許太太表示,她先生立即向業者抗議,業務稱是公司「不成文的常規」,是變相的服務費,竟然還嗆聲:「即使去申訴也沒關係。」許太太不滿地表示:「實在太過分了,簡直欺人太甚。」
對此,永春不動產松正加盟店代表人王偉任說,賣家違約,買賣雖然未成,但仲介員也花心力處理議價事宜,依照業界不成文的常規,賣家賠償的金額,由買家與加盟店均分,「只是沒在委託書上說明。」他表示,願意與許先生再協調,未來也會在契約中註明賠償金額由買家與加盟店均分。
永春不動產總公司行銷管理處經理陳秀慈表示,許先生也有向總公司申訴,總公司會協調處理。4月25日,許先生與松正加盟店協調,雙方達成協議,房仲業者全數退還賠償金額。
永春不動產松正加盟店強扣服務費,遭民眾投訴。
消基會房屋委員王進祥指出,仲介協助議價、處理相關事宜,買賣雖然未成,確實可以酌收手續費,不過業者須事先告知消費者,並明定在契約中。
針對此案,既然永春不動產未事先與許先生約定,房仲業者就不應該以收服務費為由,強扣賠償金。
˙務必簽約
˙所有口頭約定,務必在契約註明
˙在屋況說明書上要求業務員簽章,以示負責
˙對房屋狀況有質疑,勿全聽業者描述,可私下詢問鄰居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案號:C0804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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