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女下體2秒 竟非強制猥褻

出版時間 2008/04/26

【孫英哲╱彰化報導】去年曾做出襲胸十秒判無罪的彰化地院,日前又對一起男子躲在女廁摸女下體的案件,以檢方起訴條文不適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但檢方對院方的判決無法接受,仍認定行為人涉嫌強制猥褻罪,昨提起上訴。
公訴檢察官吳曉婷認為,被告撫摸被害高職女生的私處達一到二秒,在被害人發叫聲後才收手,可見被害人在受侵害時已有反應,非如《性騷擾防治法》所稱趁人不備,被告行為足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意願,應以《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論處。

男子劉維皓(三十二歲)去年十二月五日潛入員林鎮中山路麥當勞女廁,透過門板下方通氣孔窺視隔壁間高職女生如廁,並伸手撫摸女生下體,被害人大喊「色狼!」逃出店外的劉維皓則被五名高中男生制伏。檢方認為劉男涉《刑法》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但彰化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觸摸被害人隱私處時未施以強制力,且時間短促,於被害人顯現不從意願前行為就結束,應以《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強制觸摸罪論處,而該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始裁定本案公訴不受理。

資料來源:仲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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