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坑傷 男告贏市府

出版時間 2008/03/27
林帝璋踩到人行道路緣時水泥塊竟剝落(圖2,資料照片),害他右腳踝韌帶斷裂開刀(圖1,手指處)。沈君帆攝
林帝璋踩到人行道路緣時水泥塊竟剝落(圖2,資料照片),害他右腳踝韌帶斷裂開刀(圖1,手指處)。沈君帆攝

現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的林帝璋,打官司期間不僅查詢大批資料,也時常和老師研究如何打官司,終於在沒請律師的情況下,獨力告贏北市府。他昨興奮地說:「我學的法律,至少幫我討回更多公道了。」
林帝璋的夢想是當個好警察,意外發生後他雖考取警察特考,但一度擔心腳傷讓他無法勝任,但他昨仍堅定地說:「我還是會去受訓,完成人生目標。」

林帝璋(二十八歲)是在去年兒童節,走路經過前港街和後港街路口時,因人行道路緣崩坍,讓他跌倒,左手受傷,右腳踝韌帶也斷裂動手術,於是向北市府要求國家賠償八十九萬餘元,北市府雖承認有疏失,卻只願賠償二十二萬餘元,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一審法官雖認為市府有疏失,但林帝璋腳傷後仍能行走,因此判他不能獲得工作能力損失,只判賠第一次手術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共十萬九千元。
高等法院審理後則認為,林因右腳韌帶斷裂,導致無法長時間走路、站立,確會造成工作能力受損,昨改判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應賠償工作能力損失三十三萬元,加上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用,共應賠償六十萬元。

林帝璋昨強調:「希望藉此官司,讓政府機關警惕,定期檢查人行道路面是否破損,不要再讓民眾受傷。」北市工務局新工處主秘陳桂麟則表示,等北市府拿到判決書,就會提給國賠委員會撥款給請求人(指林帝璋)。

.保全事故證據:遇事故須先判斷是否為公務人員疏失造成,並設法找目擊者、拍下現場照片,察看附近有無監視器影帶可調閱
.確認賠償機關:了解責任應歸屬單位,要求對方國賠,對方拒絕或金額談不攏,可到法院提起國家賠償官司
.注意國賠時效:被害人或家屬須在知道受損害時的2年內,或損害發生的5年內請求國賠,否則請求權消滅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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