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公共危險案件,於二○○三年底被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八月,又因駕駛計程車肇事逃逸,判刑二年,應執行刑為二年六月。
本案發生於二○○○年底,於去年七月確定,並被通知應到案執行。但朋友人在大陸,請問應如何辦理「自動投案」?可否適用《減刑條例》或易科罰金?若服刑刑期過半有「假釋」機會嗎?此外,朋友具保停止羈押後,被沒收保釋金五萬元,會影響上述請求理由嗎?
被判刑定讞的被告,若要自動到案服刑,可具狀向地檢署表明主動到案意願,並依照執行檢察官的通知報到執行。若當事人在國外又遭通緝,更須先遞狀陳報檢方,否則在機場或港口入關時會被逮捕。
這位讀者所述犯案時間與所犯業務過失傷害及駕駛車輛肇事逃逸兩項罪名,均符合《減刑條例》規定,得減刑期二分之一,仍可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上述兩罪經減刑後,合併刑度約一年二月,與《刑法》易科罰金規定不符,無法易科罰金。但服刑過半且獄中表現良好,有機會獲得假釋。
至於保釋金被沒收應為被告棄保逃亡所致,逃亡可能會被通緝,如在去年七月十六日前被通緝、且未於去年底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減刑條例》減刑。若於去年七月十六日之後才被通緝則不受影響,仍可適用減刑規定。記者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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