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二十一日近午,薛在住處欲挽回感情與女友口角,薛火大對女友拳打腳踢,推她撞牆、撞沙發扶手,還搶走女友手機打電話給她的新歡周姓男子要電子郵件帳號,接著薛拖女友進房硬脫她衣物,強姦十幾分鐘,女友被蹂躪完整理衣服時,薛又掌摑她,從背後再強姦一次。
薛為證明自己的男友身分,阻止女友另結新歡,還將強暴過程以手機錄下準備寄給周男,並在完事後,拿起手機說:「笑一個,我要讓大家看到你現在的樣子。」強行拍下女友裸照。當天下午,薛就將之前偷拍的兩人性愛影片,以及強姦影片、裸照等,以電子郵件寄給周。
女友報案後,警方查扣薛手機,發現手機中有一段薛與女友之前的性愛影片,她才知曾被薛偷拍,薛當場被追加一條妨害秘密罪。而薛為了脫罪,辯稱女友知情,還指過程中因她不想被拍攝,曾用內褲擋住錄影鏡頭。
薛所犯包括強制性交、傷害罪,另硬拍強姦影片及裸照觸強制罪、偷拍則是妨害秘密罪,其中強制性交由軍事法庭審理,其餘日前由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分別審理。
薛偷拍與女友性愛影片部分,日前高雄地院法官勘驗影片認為,兩人做愛前薛已預先將手機錄影功能打開,當時畫面中僅有他一人,女友出現後才開始親吻,接下來薛掀開女友上衣,將她的內褲脫了一半,由女友自己脫下後放在梳妝台,意外擋住手機鏡頭。
法官認定薛偷拍,判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五萬四千元。至於傷害、強制兩罪部分,高雄高分院昨移由軍事法庭合併審理。
薛男認為女友「兵變」另結新歡,在客廳談判口角後,對她拳打腳踢。
薛男用女友手機向情敵索取電子郵件,欲錄下強姦她的過程寄給對方。
薛男邊強姦女友邊用手機錄影,事後還強拍裸照,影像全寄給情敵「宣示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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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